山东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我市于10月27日出台了加快推进全市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计划利用两年多时间实施升级改造,限期到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列入计划的燃煤机组(锅炉)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根据省意见规定逾期不达标机组(锅炉)将停产治理
方案提出,加快推进全市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将分步实施,采取现役燃煤机组(锅炉)根据类型、规模,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煤机组(锅炉)率先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政策、科技支撑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积极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到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50%左右的工作目标。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燃煤机组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此次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共有三个方面的重点改造任务,确保全市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明年底前我市1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改造五成以上
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50%以上;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70%左右。2017年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及以上所有燃煤机组(含30万千瓦及以上)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其它燃煤机组积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年底前,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50%以上;2017年年底前,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同时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滨州实际,积极推广应用高效煤粉炉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实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任务。
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2015年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见附件1)。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周边热电厂和超低排放锅炉集中供热,鼓励燃煤小锅炉煤改电或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将实行资金奖励、电价补贴、电量鼓励和差别化排污收费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市共有两家企业的3台燃煤机组已达到了超低排放,另有3台机组正在建设中,今年底之前也将实现超低排放。
为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制定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科技支撑、实行项目化管理、严格绩效审核、落实激励政策和加强行政监管六方面的保障措施。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将作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2016-2017年)行动计划》重要内容,并列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市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
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通过绩效审核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燃煤机组(锅炉),市财政予以"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同时,在原有环保电价补贴的基础上,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对已落实超低排放电价的给予增加发电200小时奖励,对尚未落实超低排放电价的给予增加发电300小时奖励。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锅炉),按省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的规定核减排污费。对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的环保改造,由各县区政府、有关单位制定奖励政策。
各级环保部门依照超低排放标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确保超低排放设施正常运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确保准确、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现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不能准确反映超低排放实际情况的,应进行更新。严格环保准入,新建燃煤机组(锅炉)应当满足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