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中长期合同煤质考核导则
(征求意见稿)
一、煤炭、电力是关系国际民生的重要能源产品,电煤稳定供应和合理电煤质量是保障燃煤发电机组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和顶峰有效出力的重要基础,事关能源电力安全供 应,事关国家能源安全。为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按照《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强化中长期合同管理确保电煤质 量稳定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670号)要求,制定本导则。(征求意见稿)
二、本导则适用范围为纳入监管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煤炭资源,其余电煤资源可参照执行。
三、在符合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合理区间及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鼓励实行电煤质量“分质 分级”管理,充分体现“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原则。
四、供需双方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中必须明确可供煤种的基准发热量、硫份及供需双方认可的质检机构,未明确 的要以补充协议方式明确。
五、电煤中长期合同煤炭品质要保持稳定,非地质条件变化等客观原因,合同约定煤炭发热量应不低于近三年平均水平,硫份不高于近三年平均水平,供应煤炭发热量应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六、中长期合同电煤质量偏差结算机制,热值偏离合同约定热值250 大卡以外的部分,对偏离部分煤价实行1倍奖惩,偏离约定热值250—500 大卡部分实行2倍奖惩,偏离约定热值500大卡以上部分实行3倍奖惩;硫份奖惩可参照执行。
七、电煤质量纳入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不按约定煤质履约可作为不履约典型案例报送。不执行的违约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电煤中长期合同补 签换签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574 号 )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诚信履约监 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637号)明确的有关惩戒措施予以惩戒。
八、各地区要建立电煤质量监测检查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抽查,依法查处掺杂使假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供应秩序,确保电煤供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