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抽水蓄能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30号,详情如下: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溪口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江苏沙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湖北正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科学核定容量电价,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在运抽水蓄能电站开展定价成本监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本监审对象
全国31家在运抽水蓄能电站(附件1)。
二、成本监审范围和期间
(一)范围:抽水蓄能电站成本费用支出及相关参数指标。
(二)期间:2015至2020年度。2015年以后投运电站监审期间为成立以来至2020年度。
三、工作组织和安排
本次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局配合,必要时请地方发展改革委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地方同志组成专班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集中审核,相关省份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负责现场抽查当地电站提供的资产卡片、会计凭证等材料。具体人员组成在实地审核工作时另行通知。监审组将视疫情形势变化,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灵活履行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对抽水蓄能电站要求。各抽水蓄能电站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要求准备相关基础资料(附件2),填报调查表(附件3)。审核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提供所需佐证材料。请于2022年3月4日前将相关资料通过邮箱报送我委(价格司)。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将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监审人员要求。监审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完整记录工作进展,保存审核过程表和工作底稿,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要做好与企业的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确保监审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联系人:张希圆 010-68502853
电子邮箱:chengbenchu@ndrc.gov.cn
附件:1.成本监审抽水蓄能电站名单
2.资料清单
3.抽水蓄能电站定价成本监审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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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学核定容量电价,促进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在运抽水蓄能电站开展定价成本监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本监审对象
全国31家在运抽水蓄能电站(附件1)。
二、成本监审范围和期间
(一)范围:抽水蓄能电站成本费用支出及相关参数指标。
(二)期间:2015至2020年度。2015年以后投运电站监审期间为成立以来至2020年度。
三、工作组织和安排
本次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局配合,必要时请地方发展改革委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地方同志组成专班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集中审核,相关省份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负责现场抽查当地电站提供的资产卡片、会计凭证等材料。具体人员组成在实地审核工作时另行通知。监审组将视疫情形势变化,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灵活履行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对抽水蓄能电站要求。各抽水蓄能电站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要求准备相关基础资料(附件2),填报调查表(附件3)。审核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提供所需佐证材料。请于2022年3月4日前将相关资料通过邮箱报送我委(价格司)。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将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监审人员要求。监审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完整记录工作进展,保存审核过程表和工作底稿,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通过集体讨论决定。要做好与企业的沟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确保监审结果客观、公正、合理。
联系人:张希圆 010-68502853
电子邮箱:chengbenchu@ndrc.gov.cn
附件:1.成本监审抽水蓄能电站名单
2.资料清单
3.抽水蓄能电站定价成本监审调查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