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本共同社3日报道,日本全国至少有24个地方政府制定条例,对运进核电站产生的高放射性废弃物(核垃圾)加以限制,或拒绝成为最终处理场。
据报道,《特定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理法》于2000年成立,规定处理场选定程序等。由于没有一处地方政府同意就选定展开调查,中央政府于2017年7月公布了标注适合处理地点的“科学特性地图”。此后又持续在全国举行说明会以寻求理解,但未能取得进展。
在日本政府公布“科学特性地图”后,有10个市町村制定了条例,此后越来越多的地方提高警惕。
日本共同社从各地方政府采访获悉,各地议会在《最终处理法》成立前后已开始表决通过条例。目前已有北海道、岩手、宫城、岐阜、京都、和歌山、岛根、高知、鹿儿岛9个道府县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条例。
鹿儿岛县的12个市町村设有条例,数量居全国之首。该县曾有部分地方政府表明引进处理场后又撤回,由此引发风波。
《最终处理法》规定,为选定处理场启动调查“必须尊重地方首长的意见”。对于各地制定的拒绝条例,经济产业省负责人表示:“这是地方政府的表态,不能将已有条例的地区列为侯选地。”
核垃圾是对乏燃料进行再处理时产生的废液,已经确定的处理方针是经玻璃固化后深埋于地下。“科学特性地图”将便于运输的沿岸附近且没有火山等的地区标注为适合地点,认定全国市区町村半数以上的约900处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