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推行错峰生产制度,主要明确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并将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条例》中还新增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做了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其中,检察机关可以对损害大气污染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等。对于违反《条例》的企业,也做了比原先更加严厉的处罚,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超标排污企业拒不改正,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从责令其改正的第二天起,按照原处罚额按日对其连续处罚,上不封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