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储能配比不低于15%!天津启动2022年风光项目申报

核心提示: 6月2日,天津市印发了《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2022年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各区组

        6月2日,天津市印发了《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2022年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各区组织符合条件、有投资意愿的企业开展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限制性因素排查。在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建设场址不重叠的基础上,将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于7月10日17:00前上报市发改委。

        文件要求,加强拟申报项目质量管理,推动成熟项目实施、好限制性因素排查、选择有实力的企业。同时规范项目的配套储能设施建设,推广应用集中式共享储能。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专业储能投资运营商,提供优质储能服务。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其选定的储能投资运营商签订储能服务合同,通过租赁设备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其发电项目储能配置要求。

        对纳入2021-2022年开发建设方案,需配建储能设施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储能需求可按原承诺最低储能配比减半,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的标准进行测算。根据此前2021年6月7日,天津市发布的《关于做好天津市2021-2022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2021年保障性并网有关事项》的文件中,光伏发电项目承诺储能配比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10%(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1小时,下同),风电项目不低于15%。

        规范储能设施建设标准。为确保储能设施和储能服务质量,储能设施应按照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及以上,系统工作寿命10年及以上,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锂电池循环寿命次数不低于8000次,锂电池储能电站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7%、放电深度不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等一系列标准进行建设,并与发电项目同时投运。储能产品应符合国家新型储能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具有先进性和高安全性。不得采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方式建设储能设施。

        建立项目分类管理和退出机制。

        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实质性开工建设,两年内全容量建成投产,不能按期工的,取消资格,已取得的电网接入手续废止,取消后仍需建设的,需重新申报;“所发电量全部自用”或“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屋顶及附属设施或在企业自有厂区内建设的“全额上网”光伏发电项目,不需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各区自行管理,相关项目信息及时报我委备案,项目自备案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建成投产。

        风电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核准,不能按期核准的,取消资格,取消后仍需建设的,需重新申报;“所发电量全部自用”或“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不需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各区自行管理,相关项目信息及时报天津市发改委备案,项目自核准之日起,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

        对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开展实施情况跟踪考核,按以下公式计算和统计各区(市内六区除外)年度项目成长环境值,划分优秀(0.8~1.0)、良好(0.6~0.8)、一般(0.4~0.6)、较差[(0~0.4)四个等级,进行年度项目成长环境值排名,排名结果在全市范围通报。

        公式:年度项目成长环境值=50%(年度风电核准容量+年度光伏开工容量)/年度申报容量+50%年度并网容量/全市年度并网总容量

        项目申报要求:严禁随意拆分项目,相同或临近地点建设的归属同一集团公司的多个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的,全部视为同一项目,储能设施配比按终期建设容量考虑。单体容量超过5万千瓦的项目,应提供储能(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比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15%的承诺,或提供相应的调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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