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能源局同意上海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

核心提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  发改办经体[2016]2163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

  发改办经体[2016]2163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上海市发改委关于上报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专项试点方案的请示》(沪发改能源〔2016〕86号)收悉。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原则同意上海市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附后。请据此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请你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股份制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过程中,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电力市场运行前要进行模拟运行,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分析,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则、技术规范。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和上海市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0月12日
相关报道
协合运维
电力月刊171期
海上风光电开发建设与运行维护创新技术发展论坛
燃煤电厂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大会


扫描关注“电力科技”公众号